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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投資公司的成立方式和稅務問題,大概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說明

 

1.    成立門檻:在現行公司法的規定下,只要2人以上的自然人股東,就可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不過由於股份有限公司需有最少3董一監的人數規定,所以如果僅由2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董監可採取外聘的方式。至於公司的最低資本額規定,也已經由原本的50萬元最低門檻改為取消最低資本額限制,不過在實務經驗上,股份有限公司的實收資本額如果太低(通常不低於公司開辦費約2萬元左右),主管機關在書面審核時會不予通過。

 

2.    營所稅:投資公司只要是業務所得的收入(對投資公司而言,投資股票的股息收入為業務所得但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為非業務所得、投資房地產的資本利得為業務所得但投資房地產收取租金為非業務所得,非業務所得部分需課徵營所稅),原則上僅適用最低稅賦,而不必課徵營所稅。根據最低稅賦的規定,投資公司的稅前盈餘超過50萬元以上的部份才需要課徵12%的稅率,也就是說假設一家投資公司在金融商品的投資獲利300萬元,如果人事管銷房租等費用約250萬元,那麼稅前盈餘為50萬元(300-250=50)即不需課稅;但是如果人事管銷房租等費用約200萬元,那麼稅前盈餘為100萬元(300-200=100),即需就超過50萬元的部份課6萬元的稅 → (100-50)*12%=6。不過在兩稅合一的制度下,公司繳納的最低稅賦於盈餘分配給個人股東時,可由個人股東扣抵,相對來說是種公平的稅制。

 

3.    保留盈餘稅率:目前針對企業保留盈餘的部份,課徵的營所稅率為10%,未來有可能調高為15%,這部份對於投資公司的影響比較大,對於想要每年以保留盈餘方式來再投資的投資公司,建議可以採取盈餘轉增資的方式來實行,或許會是個比較簡單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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